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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8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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