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网贷逾期的法律条款
发布日期:2025-05-30 00:50:26 浏览次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贷在满足人们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网贷逾期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个关于债权债务及合同的条款对网贷逾期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为规范网贷市场、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网贷活动中,通常借贷双方会通过网络平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这种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当借款人产生逾期行为时,就构成了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从违约责任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网贷逾期而言,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明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贷款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本金和利息,同时可能还会追究逾期产生的滞纳金等赔偿损失责任。不少网贷平台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率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这些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一些平台规定,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逾期期间将按照高于正常借款利率一定比例收取逾期利息。借款人一旦逾期,就需要按照此约定承担多出的费用。
关于债权担保方面,《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网贷业务中,有的贷款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担保。当借款人逾期且经贷款机构合理催告后仍未偿还债务时,贷款机构作为担保物权人,便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以实现债权。比如,借款人以自己的车辆作为质押物获得网贷借款,而逾期后长时间不还款,贷款机构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拍卖、变卖该车辆,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同时,《民法典》也注重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一些不正规的网贷平台,可能会存在“砍头息”的现象,即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利息。依据该条款,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拿到手的借款金额来计算本金和利息并进行偿还。此外,对于贷款机构高额利息的收取,法律也并非听之任之。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借款人对于超出部分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对于规范网贷利率也有参考意义,旨在防止贷款机构通过不合理的高息剥削借款人。
《民法典》在网贷逾期问题上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既保障了贷款机构的债权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得以实现,又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陷入不合理的债务困境。借贷双方都应当深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在网贷活动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以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借贷环境。